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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加分
政策简介
高考加分政策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政策,是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目前应试教育体制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 由于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引起社会的议论,有没有取消的必要?
[编辑本段]加分条件
根据规定,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中阶段获 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上述七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有三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三类考生分别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 此外,还有其他可加分和优先录取的相关规定,如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编辑本段]加分档次
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高考加分政策,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
增加20分投档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有下面几类: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和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须经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认定。
增加10分投档
考生包括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
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录取。 加分政策还对退役军人的加分投档作了明确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编辑本段]奥赛加分讨论
某省19名高考生被保送名校,其中绝大多数人曾获得奥赛奖项,让众多考生和家长很是羡慕。 奥赛成为保送名校的“敲门砖”,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奥赛近年来屡遭专家炮轰。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规定,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省级赛区、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均被列入选拔保送生的条件。 著名数学家杨乐说,现在的数学奥赛更多的采用应试的方式,十分不利于孩子数学素养的培养。他指出,很多参加奥赛的学生是通过层层考试选拔出来的,这些被选拔出来的孩子再用削减其他课程的方式进行集中训练,这种集中辅导并不是启发式的,而更多的是对解题技巧的训练,应试的色彩十分明显。 福建省人大代表不久前也提出了“关于‘奥赛’、‘创新大赛’、‘省优秀学生’与高校招生加分脱钩的建议”,认为应取消高考奥赛加分。但由于遭到部分奥赛获奖学生家长的抵制,取消和降低奥赛加分的政策最终没能得到执行。
[编辑本段]部分省份政策
随着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广大考生对高考公平的呼唤,全国不少省份对高考加分政策有了调整。 首先是对一些比赛不规范、证书有水分的加分项目进行了调整。 例如,北京市规定,今后本市认定的高考持有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的测试项目,将被限定为15项。它们分别为:足球、篮球、排球、棒球、垒球、手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田径、游泳、武术、跆拳道、健美操、定向越野。此政策的最大变化在于,航海模型、航空航天模型、汽车模型、无线电测向、业余电台(简称“三模两电”)和棋牌类项目的体育特长生认定资格将被逐步取消。 上海市则规定文艺特长生加分分值减少,一些竞赛项目加分分值也由20分减为10分。 在2008年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文艺特长生”一栏中,获得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和获得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原来可以加20分;今年降到了10分。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的加分也从2008年的10分降到了今年的5分。 其次,对以“权”换“分”的“重灾区”项目进行了调整。 例如,重庆市2009年的高考加分政策就明确规定,继续保留获市级优秀学生称号和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获得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加20分的政策,取消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规定。 而奥赛等加分“重要武器”的力量将逐渐被削弱,例如重庆方面就规定从2009年起,高中五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加分政策不变,但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调整为报考在渝高校加20分。从2011年起,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编辑本段]腐败通道
由于加分制度设计本身不够严密,由于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形同虚设,由于运作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致使高考加分政策在一些地方严重异化,成了一部分人以权谋私的工具。长期以来,中国二级运动员审批都是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执行,一些人千方百计拉关系、走后门,弄虚作假,蒙混过关。湖南省体育局在清理督查中发现,个别“国家二级运动员”百米跑的成绩,竟然比国家规定多了七八秒,甚至不如一个普通小学生,令人啼笑皆非。 一些获取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高考生,家里或多或少都有“关系”和“背景”,其父母不是党政机关干部,就是财大气粗的“大款”。这些体育竞赛的“优胜者”们,靠的并不是体育实力而是家长们的关系和金钱,这种明目张胆的公开造假事件说明,如果不能全面堵住政策漏洞,不把权钱交易从高考领域中完全驱除,高考公平就难以保证。 为了人才的公平选拔和培养,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现行的高考加分制度。要通过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公开透明、严惩违规等途径,完善高考加分制度,不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使这一制度带给考生真正的公平和公正。
[编辑本段]高考加分政策热议
观点之一
加分政策本身就体现不公平 1.加分政策是在又一次强化起点的不公。 2.加分政策不看家庭背景不表示就公平。 3.不要在考试之外制造不公平的加分。
观点之二
加分过程就埋下特权的种子 高考是“一分定生死”,在这种近乎残酷的竞争中,能穿上一件“加分”的马甲,意味着什么乃是不言而喻。而对于每一分都要靠自已去搏的“裸考”学生而言,则如同在枪林弹雨中光着膀子与穿着铠甲的对手角逐,要想胜出又有多么艰难。虽然加分的理由冠冕堂皇,但是却无法改变最基本的事实:加分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赋予一些人“特权”,人为制造个人命运的巨大落差。而事实也一次次证明,有些高考加分,在一些地方已完全异化为权势家庭的“寻租”。
观点之三
取消高考加分政策应当缓行 任何政策都是有一定惯性的,过去的政策影响的是现在,而现在的政策影响的是将来,所以取消高考奥赛加分,最好不要骤然行事,而必须顾及政策的惯性。 这也是家长们反对取消奥赛加分政策的关键所在,所以,取消奥赛加分,请给学生和家长们预留一定的缓冲时间。
观点之四
调整加分政策应该从长计议 高考分数就是一根坚不可摧的硬杠杠。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公平的,是有说服力的,是让人口服心服的。作为高考加分政策制定者的教育管理部门,既然高考加分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这么多的不正常现象,就要与时俱进,深入调查,汇总各省的做法,看看能不能从完善政策上下功夫解决问题。
[编辑本段]教育部高考加分规定
教育部高考加分规定仅14种 各地规定近200种 2010年04月26日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的加分规定只有14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却有近两百种的加分规定,而有些省市自定的加分规定有违国家政策。 教育部表示,对于高考加分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甚至腐败现象,必须认真清理,努力消除政出多门,项目繁杂的现象,逐步减少奖励性加分项目,加大公开透明程度。我国将逐步规范和清理高考加分项目,这在正在修改中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有所体现。
专科高校在线
新高考改革还能复读吗
1. 新高考改革并未阻止复读的可能性。尽管政策调整了考试模式,但对知识体系的掌握要求并未改变,因此复读生依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优势科目,通过一年的额外学习,实现进入理想大学的目标。
2. 高考改革对复读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试题模式的改变。随着大部分省市转用全国卷,复读生需要适应新的出题风格和考察角度,尽管考纲和难度大致保持不变。
3. 加分项目的调整对复读生影响有限。虽然加分项目大量削减,但复读生的录取政策(包括录取分数线)与应届生保持一致。复读生不能报考军校和国防生,但在其他录取方面不受歧视,不会因复读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综上所述,新高考改革并未关闭复读生的大门,他们依然有机会通过努力提高成绩,实现自己的大学梦想。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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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求权利平等,甚至以权利平等性作为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标准的社会背景下,将高等教育资源向教师子女群体倾斜,意味着其他非教师子女群体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中所获得的份额将被相应地削减。因此,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反思及追问。本文从加分目的、加分对象及加分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问题。
一、对加分目的是否合理的分析
建国初期,高考加分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当时高考中处于劣势的革命干部和生产工人、农民给予“从宽录取”的补偿性政策。随后作为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的加分对象逐渐扩增了少数民族地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以及退役军人等考生。改革开放后,为了培养人才、弥补高考制度不足和促进素质教育发展,高考加分政策的加分对象逐渐增加了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体育特长生、奥赛获奖者等考生,目的是为优秀学生或特长生创造条件,以激励这部分群体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发展培养综合性或专业性人才。此外,为保障国家发展和社会服务需要,报考定向性专业或院校的考生具有降分录取的机会。因此,从高考加分政策的目的进行分类,高考加分主要分为三类: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鼓励性高考加分政策和定向性高考加分政策。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激励当地教师的发展、为了补偿艰苦地区教师的贡献、为了鼓励非教师专业人才以教师为职业,规定其子女在参加高考时享有加分的优惠政策。比如,河北省规定“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可加20分。云南省规定“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者加20分”。类似加分项目的地区有贵州省、西藏自治区。这些加分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鼓励教师以“教育世家”为争优创先对象,有利于引导教师到贫困地区工作,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以教师为职业,甚至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扩大教师规模以及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但以父母的身份或职业为附加条件作为考生是否具有高考加分机会的标准和依据,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是地方政府基于其有助于提高地方教师素质、提高地方教学水平和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等目的而出台的。从地方政府管理的角度而言,这是合理的。但教育毕竟不同于其他社会管理手段和工具,教育涉及的是培养人的实践活动——培养具备一定态度、知识、技能的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高等教育。一个人所受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往往决定其日后的发展机会、成功程度及社会地位。因此,人人都渴望接受高等教育。但在高等教育资源仍然有限的国情下,只有那些通过高考选拔并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才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分数成为衡量考生是否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最主要标准,往往1分之差就决定成百上千考生是否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2009年山东省文科一本线在595分以上,10分之内有5041名考生;而理科在585~595分之间则聚集了14100人。[1]正因为分数对于能否接受高等教育具有决定性作用,许多有条件的高考考生及其家长往往将高考加分政策视为获取或保障高等教育权利的自我救济手段和方式。[2]实际上,地方政府也正是以此为契机出台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从而达到或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目的,但这显然不符合高考加分政策是为了补偿教育弱势群体或鼓励优秀学生、特长生的初衷。同时,利用地方行政手段让教师子女群体在高考制度上获得额外的加分政策,意味着损害了非教师子女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是有悖公平的,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对加分对象是否合理的分析
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4条至第50条有关高考加分的规定中,主要有三类加分对象:第一类是补偿性加分对象,如第46条规定降低分数的项目: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第47条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第49条规定优先录取项目:同等条件下,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第二类是鼓励性加分对象,主要是指高中阶段在德智体等方面具有突出发展或贡献的考生,具体为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对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此外,第47条规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第三类是定向性加分对象,第50条规定: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不同类型高考加分政策对象具有不同特点。补偿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第一,加分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部队退役士兵以及因公伤残亡的烈士、警察等高危险性特殊职业者的直系子女。第二,加分标准主要取决于社会文化弱势地位及特殊职业的影响情况。鼓励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第一,加分对象主要是受教育者中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单项发展的优秀学生、特长生或思想政治品德突出者。第二,加分机会和加分标准取决于考生个人能力和已经取得的成绩,不取决于父母具有某种职业和身份;表现在需要通过各种智力、体力、技术含量等竞争非常激烈的考试、考核及鉴定,并取得指定的名次或国家标准才能获得加分资格。定向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加分对象不必是优秀学生、特长生,也不必是处于文化弱势群体,但必须是报考国家或相关院校指定性的专业的考生;降分录取标准往往取决于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及院校上,比如所报考的专业往往是农林、石油、矿业、勘测等专业。
从三类高考加分对象及其特点可见,教师子女明显不属于高考加分政策的对象。从补偿性加分对象而言,教师作为从事国家教育文化事业的职业人员,其个人文化素养及文化知识不是每个社会阶层都具有的,尤其是对于社会底层工人、农民工及农民等弱势群体而言。此外,根据阶层复制理论,教师的文化优势一定程度上往往遗传或影响子代,这意味着教师子女的文化水平和知识素养在高考竞争中比一般阶层孩子更具有优势。再者,教师所从事的职业不属于国家高危险性职业,其子女也不是烈士子女。因此,作为教师及其子女难以被定义为文化弱势群体,当然也就不属于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的对象。从鼓励性高考加分对象而言,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往往是因其父母的“教育世家”称号或教师职业身份,并非通过个人具备某种能力,并通过考试考核后而获得的。所以,教师子女高考加分也不属于鼓励性高考加分对象。从定向性高考加分对象而言,部分省区规定教师子女考生报考省内师范院校才具有加分资格,似乎属于定向性加分政策的对象,但师范生是否属于诸如农林、勘测、石油探测等较少考生问津且工作环境艰苦的定向性专业,这是值得推敲的问题。
三、对加分原则是否合理的分析
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主要有三种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3]作为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之一的高考加分政策,地方决策者结合自身教育资源情况,根据差异性原则制定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这显然是合理的,但地方决策者进行教育资源分配过程应该在平等原则及补偿原则基础上追求差异原则,而不是舍弃前者直接追求差异原则。教育政策的平等原则要求受教育权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保证社会成员平等的参与机遇,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和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教育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个追求教育资源或教育利益过程的平等,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3]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以考生父母是否具有“教育世家”身份、是否在艰苦地区作过贡献、是否以教师为职业等作为附加条件来决定考生是否具有高考加分的权利,是有悖于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非教师子女的考生会因父母不具备某些附加性条件而失去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其次,合理的高考加分政策应当建立在考生自身努力基础上,只有当考生通过自身努力具备了某种条件或达到了某种标准时才享有加分资格,加分与否不应当取决于父母的身份或职业。依靠父母而取得加分资格的政策,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一种遗传式的或连带式的教育优惠政策,而这种形式的“教育优惠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制度的基础之上的。”[4]这显然也是不符合教育政策的平等原则的。此外,高等教育作为社会阶层流动的主要途径和阶层再生产的复制方式,往往决定考生将来的生活处境及社会地位。教育弱势群体往往因缺乏接受高等教育机会而维持或陷入更贫弱的阶层,教育优势群体却往往能够获得更多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而维持或晋升为更具有优势的阶层。在高等教育资源或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有助于推动教师及其子女群体向社会上层流动,却意味着原本处于不利地位的“裸考生”失去脱贫致富的机会后会继承父辈的贫困,甚至损害了已达到高等院校或优质高等院校录取线的“裸考生”的利益,他们将被排挤出高等教育门外。
综上所述,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确实存在诸多不合理的方面,但它同时也具有合理的一面。宏观上不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发展,中观上不利于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微观上不利于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在地方发展和管理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实用性及有效性掩盖了其不合理性。在特定国情及教情的历史时期,类似实用性和有效性地方高考加分政策将在一定的时期内存在,但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应当本着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把政策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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