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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苏州户口,也没有房产,孩子可以在吴江读书吗?

2024-10-25 11:48:50 | 专科高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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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苏州户口,也没有房产,孩子可以在吴江读书吗?

我没有苏州户口,也没有房产,孩子可以在吴江读书吗?

没有苏州户籍和也在苏州没有房产,孩子也是可以读书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就读民办学校;第二,就读公办;但是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种情况:

一、幼儿园入学:现在幼儿园教育不需要学籍,根据2016年苏州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新政,幼儿园招生严格按照“相对就近”、

“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依次满足辖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专科高校在线

需要满足条件: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 学龄前儿童 可以申请入园。2016年幼儿园入学年龄为:为3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

入园所需材料:针对非苏州市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以下材料便可报名入园:

↓↓↓

①婴幼儿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

②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

③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

④户口簿原件;

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

⑥外来人口有效 居住证 或暂住证原件;

⑦家长身份证原件;

⑧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

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或一年以上证明。

二、小学入学:现在学生一生只有一个学籍,是从小学一年级开始,也是从小学开始进入 九年制义务教育 阶段,那么孩子没有苏州户籍怎么上小学呢?

根据《 义务教育法 》和“两个为主”原则,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苏州市区内有“稳定居住、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且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以在苏接受义务教育。

满足的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苏州市区内有“稳定居住、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且满一年以上的,无合法固定住所(产权房)的,可以到暂住地所属区的定点小学报名入学,或者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定点小学。

报名所需材料:

①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

② 本地 公安部门 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③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④ 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 工作证明 。

(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需同时提供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⑤ 婴儿 出生证 、预防接种证、符合 户籍所在地 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独生子女证明;非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三、初中入学:

所需满足的条件:非本市户籍外地小学毕业生,要求在市区升入初中的,由父母携带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区( 吴江区 、吴中区、 相城区 、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市区直属)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申请、报名。

这两种情况总结起来,就是不管孩子从苏州小学毕业,还是从外地小学毕业,只要材料齐全,都可以申请进苏州的初中学校。

入学所需的材料:在苏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 流动人口 随迁小学毕业生,要求在苏升学的,由父母到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报名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

①前面四点同小学入学材料;

②第五点为: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1寸照片两张等。

注意

从2015年起苏州市中考严格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初中毕业生均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

四、高中招生:为探索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扩大高中段学校招生自主权,今年鼓励四星级普通高中校, 五年制高职 校进行“ 自主招生 、多次考试、自主选择、多元录取”

改革试点有四个变化:

1、取消择校以后,中考成绩只看统招线;

2、除了统招以外,学校录取还可自主招生;

3、每位学生限报一所,考试时间放在中考以后;

4、自主招生在提前批,可能同时被两所学校录取。

注意

凡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应届高中学生,都可作为应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

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积分入学,以下是积分入学的相关问题整理:

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 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起,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

1、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后,原有的“三稳定”政策仍然有效吗?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就读民办学校无需申请积分。

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原来的“三稳定”政策不再适用。

2、流动人口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能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积分入学有无年级限制?

凡是参加苏州市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均能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申请年级仅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

3、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是否都能就读公办学校?

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不是都能就读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是否能就读公办学校,要根据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和流动人口的积分排名而定。

4、如果达到了录取积分,可以随便选学校吗?

不可以。积分入学学校是有划分的,你所在的地方有固定的学校可以选择。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月1

5、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不同的公办学校,其分值要求是否相同?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不同的公办学校,其分值要求不一定相同。

不同的区、镇(街道)、学校能够提供的公办学位数以及流动人口的入学申请数不一定相同,流动人口入学的积分排名是分镇(街道)、分学校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的,因而,在不同的区、镇(街道)、学校入学会有不同的积分分值要求。

6、流动人口应在何时何地为其子女提出积分入学的申请?

2016年是实施积分管理工作的第一年,申请人从1月15日至4月30日(节假日除外),向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提出积分入学申请。从2017年起,申请时间为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

7、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怎样入学?

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进行统筹调剂。如无空余学位或有空余学位但不服从统筹调剂的,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8、在我市已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流动人口,是否需要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流动人口于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始前取得住宅房房产证(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 土地证 ,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9、2016年之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读书?

2016年1月1日前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希望我的以上回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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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外地小孩在苏州上学条件

需要符合江苏省《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参考文件二、制定并落实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相关政策措施。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就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部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妥善解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城镇化深入推进、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及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逐步显现。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民生改善与和谐社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全局和长远,把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制定并落实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相关政策措施
从2013年起,凡具有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当地中考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凡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江苏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参加江苏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与江苏籍考生一样,须参加全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符合高考报名资格要求,享受与江苏籍考生同等的录取政策。具体报名和考试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非江苏籍考生,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为考生回原籍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便利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整体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资格审查、考试实施、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等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核查比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人员的务工就业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升学考试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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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小学初中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专科高校在线(https://www.huaguedu-jx.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江苏苏州市小学初中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内容。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五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受理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证明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4月30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六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5月10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5月20日前上报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吸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或数量应逐步提高。
第八条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有异议的,流动人口应于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6月3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条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行统筹调剂,于7月5日前公布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 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 2016年1月1日前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章 入学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以居住证为准)的,应于4月15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4月3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五条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4.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5.预防接种证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4.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6月30日前到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八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当年度积分入学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监察部门会同流动人口管理、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及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监察、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教育等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原有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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