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飞行员伤疤不能超过5厘米,请问这里的“伤疤”包括烫伤吗?很多朋友对这方面很关心,专科高校在线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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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员伤疤不能超过5厘米,请问这里的“伤疤”包括烫伤吗?
谁告诉你伤疤不能超过5厘米的?民航招飞体检鉴定标准里,没有关于伤疤大小的任何规定。如果你是头颅手术,即使伤疤只有1、2厘米,也不合格。近视矫正手术,疤痕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来,也不合格。伤疤主要看性质和形成的原因。不是简单的面积,还要考虑深度。是否跨越关节,局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严重影响美观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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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有疤痕 可以当民用航空飞行员吗
不允许有疤痕的。为了安全考虑,飞行员是不能有超过1厘米的明显疤痕的。而对于旅客来说,应该具备这方面的常识,当然机场方面是不会要求旅客脱光了检查的,但旅客自己要对自己负责。这里有一个座舱压力问题,后面解释。旅客跟飞行员的要求是完全不一样的,旅客只需要对自己负责,而飞行员必须对飞机上的所有生命和财产负责,如果飞行员出现问题,影响到飞机操作,将大大降低安全降落的可能性。
下面对于压力问题做一下解释。初学飞行,飞机没有座舱加压装置,一般只飞到一万英尺高度,这个高度的压力已经比地面小很多了,但对与普通的、不是太大的疤痕不会有什么影响。主要的安全隐患是在民航客机上,3-4万英尺的高度是民航客机常用的巡航高度,气压只有地面的1/4,飞机上都有加压装置。事故中一旦出现座舱失压,飞行员将会迅速带上氧气面罩并降低飞行高度。不过飞机在短时间内是降不到安全压力高度的,大的伤疤就极容易破裂。对于旅客来说,伤疤破裂一般不会有生命危险,但对飞行员就不一样了,所以这一项要求也是很严格的。
空军飞行员检查标准具体如下:
一、身体条件
1、身高:男性165-185厘米之间;
2、体重:男性52公斤以上;
3、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
4、视力:按空军环形视力表双裸眼视力分别在1.0以上;
5、无色盲、色弱;
6、无文身、刺字。
除此之外,凡有下列病史或体征的同学也不宜报名体检:
1、四肢残缺或身体有明显畸形;
2、有开颅、开胸手术以及头部外伤昏迷史者;
3、经常腰腿痛或一年内有骨折史者;
4、有慢性胃肠病(经常心口痛、吐酸水或拉肚子)或7岁后患过传染性肝炎者;
5、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者;
6、经常头痛、头昏、失眠者;
7、家庭及本人有精神病、癫痫(羊角风)或本人有晕厥史者;
8、有口吃(结巴)者;
9、有梦游症(睡眠中下床活动,事后自己不知道)或12岁后仍有尿床现象者;
10、有耳聋,经常耳鸣或耳内流脓者;
11、乘车(船)恶心、呕吐者;
12、牙齿脱落3个以上或明显咬合不良者;
13、明显斜视者;
14、平时戴眼镜学习,或有夜盲者。
二、心理品质条件
空军招飞对考生的心理品质方面也有严格规定,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心理品质方面进行严格检查。考生要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心胸宽广,性格开朗;大胆果断,意志力坚强;情绪稳定,控制力强;理解、记忆等智力水平较高;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四肢协调,方位判断准,模仿能力强。
三、政治条件
本人条件:学生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思想进步,历史清白,作风正派,忠诚老实,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现实表现好,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志愿献身飞行事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同学,不宜报名:
1、政治思想落后,对党的现行政策有不满言行的;
2、受过公安部门刑事处分或处罚的;
3、有流氓、偷窃、赌博、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的;
4、参加非法组织并进行活动的;
5、高中阶段受过学校处分的。
(二)家庭条件: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的亲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历史清楚,无重大问题。
(三)报名态度:学生自愿,家长支持。
四、文化条件
我省某市招办负责人介绍,报名中对文化的要求是“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外语限考英语或俄语),预估总分达到空军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以上者。”
招飞预选初检体检项目及顺序为:
1、询问病史;
2、眼科:视力、色觉、隐斜、眼底;
3、外科:身高、体重、座高、腿长、臂长;
4、内科:血压、脉搏、心脏、肝、脾、肾;
5、耳鼻喉科:耳、鼻、口腔、听力。
▲眼科
据统计,参加招飞体检的学生每年因视力不足而被淘汰的数量占眼科淘汰的五分之四,视力方面有必要引起学校和同学们的高度重视。
视力检查,需注意:精神过度紧张可引起视力减退,可在检查前做些轻微活动,使身体放松。过度疲劳,睡眠不足都可引起视力降低,应尽量避免这些因素的影响。体检条件除对视力有规定外,对屈光度也有严格规定,视力好屈光度超过标准也不合格。
眼科中的隐斜检查用来检查眼外肌不平衡程度。我国招飞体检对隐斜度数规定较严格,三次检查以查出最高度为准,除了未掌握操纵要领的情况以外,不再进行复查。受检者在检查时一定要双眼注视前方之光源;调整点和线重合后不要再反复校正。如向一个方向旋转旋钮点和线间距离越来越大时,则向反方向旋转。
近年来,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矫正视力的医疗方法,如戴OK镜、激光手术、角膜环植入术等。但空军的体检专家认为,做过手术的眼睛,是不能适应高空低压环境的。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第85条明确规定,有“角膜瘢痕及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合格”。
▲耳鼻喉科
据了解,按照飞行员的体检标准,慢性鼻炎和鼻窦炎患者为不合格。因为慢性鼻炎和鼻窦炎使鼻腔黏膜肿胀,脓性鼻涕增多,阻塞了鼻窦开口,影响鼻腔的通气和引流功能。在飞行中,飞行上升或下降使座舱内和鼻窦腔内气压急剧变化,造成鼻窦口阻塞,易引起剧烈头痛。这种症状被称为航空性鼻窦炎。
▲嗅觉检查
被查者闭上眼睛,用右手食指压迫右侧鼻翼使右鼻孔闭塞。检查者任选一种药瓶,将药瓶口对准被查者左鼻孔,距离约1.5厘米,令被检查者用左侧鼻孔吸气辨认是何种气味。换另一药重复上述过程;然后用右侧鼻孔重复上述检查。检查时如果鼻涕较多,应先擤掉鼻涕。如果鼻子不通气,应向医生说明情况,喷药后再检查。
▲听力检查
近几年,空军招飞体检因听力不足而淘汰的比例较以前提高了好几倍,并且有上升趋势。在此,提醒考生,要正确使用耳机,音量掌握在以能听清为佳,时间每天最多不超过1小时,看电视、听mp3时都要注意。还有一个容易造成听力下降、失聪的原因是用药不当,因此,在生病时,要按照医生的嘱咐用药。
此外,在招飞体检中,因患有中耳炎而被淘汰的比率比较高。患这种疾病的主要原因是:不注意保持耳孔内的卫生,患有耳疾时不及时治疗。因此,平时不要随意挖耳屎。如果耳内有异物,生疖肿要及时找医生治疗。不要到有污染的水域游泳、洗澡,如游泳或洗澡,尽量避免耳朵进水,如进水,可用卫生棉球清理,保持耳道的干燥和卫生。
南航招飞与空军招飞到底对伤疤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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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飞体检标准里,其实对疤痕的大小及部位,并没有明白的可以量化的要求。比如,没有写哪里的疤痕可以合格,哪里的不能合格。多大的可以合格,多大的不能合格。招飞的原则讲的是,重功能,轻形态。有些大的疤痕未必会影响功能,而有些小的外伤史未必不会影响功能。医学上各种各样的外伤及手术成百上千。不可能全部写明。总是难免会遗漏一些。如果标准上没有写,而却恰恰出现了可能会影响功能的问题,那么体检医生将如何处理呢?所以,体检标准只是做了大概的原则上的要求,那就是:影响功能的外伤及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延伸:
飞行员体检标准
一、外科
1、身高低于164cm或超过178cm,臂长低于68.5cm,体重低于48kg,为不合格。
入伍
2、明显消瘦无力,肥胖,体型异常,发育不良,为不合格。
3、头颈部明显不对称,颅骨发育畸形,颅骨外伤骨折及有颅内手术史,为不合格。
4、明显斜颈,甲状腺肿瘤,淋巴结结核,为不合格。
5、胸廓明显畸形及有胸腔器官手术史,为不合格。
6、有腹腔器官手术史不合格。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疝、手术治愈无后遗症为合格。
7、隐睾,睾丸明显发育不良,附睾结核,高度精索静脉曲张及其它泌尿生殖系统发育异常和疾病,为不合格。鞘膜积液、精索静脉曲张治疗后无复发及后遗症,为合格。
8、明显骨盆倾斜,步态异常,为不合格。
9、四肢发育畸形,肘内外翻明显不对称,膝内外翻超过6cm,骨折畸形愈合及影响功能,为不合格。
10、高度下肢静脉曲张,明显下蹲功能不全,为不合格。
11、脊柱明显后凸侧弯,腰弯曲大于5cm,为不合格。
12、环状痔,肛瘘,陈旧肛裂,脱肛等疾病,为不合格。
13、有传染性,难以治愈,病情较重,面积较大,以及影响容貌的皮肤病,为不合格。疥疮治愈后为合格。
14、有影响功能和容貌的瘢痕,为不合格。
15、有纹身不合格。
二、内科
1、收缩压超过140mmHg,低于100mmHg,舒张压超过90mmHg或脉压差低于30mmHg,为不合格。
2、心脏瓣膜病理性杂音,早搏超过5次/分,为不合格。
3、仰卧位肋下触及肝脏大于1.5cm,脾脏大于0.5cm,为不合格。
4、立位触及右肾下垂超过全肾2/3,左肾超过全肾1/3,为不合格。
5、有各种传染病及病史,各系统慢性疾病及病史,为不合格。7周岁前患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为合格。
6、心电图异常为不合格。
7、化验检查:肝功异常、HBsAg阳性、尿蛋白阳性、RBC阳性,为不合格。
8、胸透肺结核,肺野及肺尖钙化灶,明显膈肌及胸膜粘连,胸腔积液,为不合格。
9、B超肝、胆、胰、脾、肾病变,脾厚超过4.2cm,为不合格。
三、神经精神科
1、有下列病史不合格:昏迷史,晕厥史,颠痫病、精神病及家族史,经常头痛史、梦游史、10岁后经常遗尿史。
2、神经系统疾病、损伤及病史不合格。
3、病理反射阳性或生理反射明显不对称不合格。
4、皮肤划痕征强阳性或明显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不合格。
5、明显眼球震颤及瞳孔不等大不合格。
四、耳鼻喉科
1、听力减退不合格。
2、外耳畸形或慢性疾病不合格。副耳廓合格。
3、鼓膜穿孔、粘连、高度内陷、增厚、萎缩、菲薄等病变不合格。
4、中耳炎不合格。
5、嗅觉丧失不合格。
6、重度高位鼻中膈偏曲、鼻炎、鼻息肉及息肉样变不合格。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7、影响发音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8、明显咬合畸形不合格。
9、牙齿脱落三个以上、牙龈溢脓、增生、萎缩超过4对不合格。治愈后合格。 10、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不合格。
五、眼科
1、C型表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1.0不合格。
2、色盲、色弱不合格。
3、斜视不合格。
4、难以治愈或易复发影响视功能的眼部疾病不合格。
5、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疾病及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合格。
6、瞳孔变形、运动障碍及多瞳症不合格。
民航招飞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 、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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