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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证明材料说明
积分项目 证明材料 基
础
分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在厦的暂住证及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无需打印,通过平台数据交换完成)。暂住证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在海沧区居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附加分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3.适龄儿童父(母)亲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门市务工满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随迁子女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父(母)最近2年(2013年9月—8月)在厦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1年(12个月)以上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 实际
工作
生活
积分 暂住年限 随迁子女父(母)亲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超出基本条件规定年限(一年)的部分可以非连续暂住累计积分,并提交以此计算累计积分的暂住证明。 参保情况 适龄儿童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只以按时缴交社保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购房情况 1.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产权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亲,且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
2.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本人与产权人同一户口薄。
3.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
4.厦门市土地资源与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查询人应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和房屋产权人。 计生情况 适龄儿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特别说明 上述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同一人的。若房屋产权证为适龄儿童父(母)另外一方的,需适龄儿童与父母三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法定证明。 附
加
分 另一方累加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定证明。
2.另一方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另一方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4.另一方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申请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其中,户口簿、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产权证或权籍查询证明等属于个人所有的材料,应同时提供A4纸大小的复印件,在与原件核对后,退回原件保留复印件。可以使用双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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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厦门户口能参加春季招生吗
可以。只要考生符合福建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即可。参考文件第二条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
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教综〔201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
号文件)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我省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
能,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细化和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和录取政策,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各类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
(一)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各地要在现行随迁子女中考中招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制订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考试的具体政策。有条件的设区市从2013年起辖区内所有高中要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随迁子女集中且高中资源较为紧缺的设区市,应积极扩大高中教育资
源,力争于2015年前辖区内所有高中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各地随迁子女中考中招工作方案应于2013年中考报名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随迁子女参加高考。从2014年起,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三、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相关工作
(一)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人口流入较多的市、县(区)要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因素进一步健全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二)各地要继续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城区教育布局的整体科学规划,扩大城区中小学办学容量,适当增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进一步满足随迁子女教育需求。
(三)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
(四)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
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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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现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教育局应采取积分的办法,做好随迁子女小学的入学工作。
二、积分入学办法要坚持分区申请、区级管理、市级指导、公开公平的工作原则。
三、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请在思明区、湖里区参加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和最近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随迁子女父(母)符合在厦门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四、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 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 随迁子女父(母)在申请就学的行政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4. 随迁子女父(母)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一行政区,并在该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
五、积分入学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区,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区教育局公布的报名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暂住、务工、参加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有关积分的证明材料。
(二)计算并公布积分排序。各区教育局收集整理申请资料,会同各职能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区制定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计算办法,计算出申请人的总积分,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积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各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三)公布招生学校学位。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招生计划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数进行统计,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后,结合本区实际,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学位数,并向社会公布。
(四)志愿填报。组织经确认、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报名点填报入学派位的志愿。
(五)派位入学。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以电脑派位的方式安排入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按本办法在厦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各区教育局应根据本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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